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对于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可从如下3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一个国家的性质、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是这个国家的国体;一个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这个国家的政体。中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与之相适应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意愿和奋斗的结果。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整个国家机构按照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和运转,各个国家机关以及中央与地方合理地划分职能,使国家权力既避免过分集中又避免不必要的牵扯,从而保证国家的各项工作有序、高效地进行。
二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
中国有13亿人口,如何治理国家?只能通过由民主产生、对人民负责并受人民监督的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国家事务实行领导,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国家权力最终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
三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存在着各项政治制度,其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其他各项政治制度赖以建立的前提,反映了中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具有根本性的政治制度。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1954年正式建立的。这些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的经济、政治与其他方面的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是适合中国国情、具有极大优越性的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人大不是一回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的整个政权体系、政权组织制度,是包含了各级人大以及由它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组成、职权、活动原则和相互关系的制度,是包含了人大与人民、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职能划分关系等的制度。人大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简称,作为一类具体国家机关,只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和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能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仅理解为人大的各项制度,也不能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国家机构的具体组织制度以及其他方面的制度等同起来。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1、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选民(在直接选举中)或选举单位(在间接选举中)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代表,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对于保证各级人大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国家权力,是非常重要的。
2、人大和它的常委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宪法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按照这一规定,全国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地方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而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决定,这就能使国家的权力最终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这样,既能使我们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不脱离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又能使各个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4、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能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各自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别审议决定全国的和地方的大政方针。全国人大对地方人大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选举指导关系和工作联系关系。国务院对各级地方政府是领导关系。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决定的事情,地方必须遵照执行,同时给地方以充分的自主权。这样,既有利于统一领导,又有利于发挥地方积极性,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
5、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一方面受中央和上级机关的领导,行使宪法赋予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另一方面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这样,就能够把各民族紧密地团结在一起,保障国家的独立和繁荣。